【委任官網運營商】
傑斯特亞洲有限公司
統編:42700482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362之1號8樓
*台灣微告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傑斯特亞洲有限公司營運
*台灣微告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傑斯特亞洲有限公司負責收款、開發票
網站使用規約
本網站由台灣微告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並制定此網站使用規約(以下統稱為「微告」及「本規約」)。
有關本服務
第1條 本規約的涵蓋範圍及變更
1. 本規約規範微告所提供之銷售網站與其服務,及其相關使用者。
2. 微告得不需事先通知任何使用者,逕行對本規約內容進行變更。
第2條 商品購買
1. 使用者可經由本網站申購商品。
2. 當使用者於本銷售網站完成申購商品下訂程序時,則使用者與微告就該當商品成立買賣合約。
3. 本服務所提供之商品配送服務以微告指定之配送業者所提供之配送範圍為限。
第3條 付款條件
1. 申購商品所付款項為使用者所申購商品之總額。
2. 使用者可經由本服務之付款頁面表示之付款方式選項,支付於本服務申購之商品。
3. 當使用者以信用卡付款時,使用者須遵守與發卡公司之個別合約條件。
4. 如購買金額達台幣3000元以上時,會有課稅情況發生。詳情請洽詢台灣國內稅務署。當接收到由稅務署發佈的課稅通知時,須由顧客自行負擔稅金。
5. 因本產品為台灣微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於傑斯特亞洲有限公司經銷之受託代銷商品,故開立於買方之發票均以傑斯特亞洲有限公司名義統一開立。
第4條 商品之退貨・退款
1. 商品到貨七天後即不受理退貨申請,建議商品到貨後即時確認商品内容,以保証您的權利。如有破損、汙損或是與商品內容物不符時,請於七天内與客服聯絡。若另有促銷活動或有經過微告事前許可除外。
2. 統一發票將於商品出貨後七天用email通知發票號碼。
3. 使用者需依照微告之另訂退貨規定辦理退貨手續。
4. 當使用者以信用卡付款時,使用者須遵守與發卡公司之個別合約條件。
第5條 使用者個人資料之使用
微告盡全力以萬全措施保護與管理個人資料。使用者因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微告將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基準,嚴密管理取得之資料。微告僅使用取得資料於下列情況,不會提供給第三者。
-當使用者本人事前允許,同意時。
-當商品付款交易,使用者所指定之發卡公司需微告提供資料時。
-信用卡發卡公司因信用卡使用疑慮而要求微告配合調查照會時。
-因執法相關情況(如檢察官,警察等依法為依據而要求資料時)。
-為配送使用者所申購之商品,而提供使用者姓名、住址、聯絡方式與配送公司,或訂單處理公司,或銷售處等受託處理機構。
-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受託取得資料方因法律相關事務令微告需配合提供資料,或因使用者本人同意,為免造成該當事務延誤進行時。
第6條 智慧財產權
1. 使用者未得微告允許,不得擅自使用構成本服務之各種內容。
2. 當違反此規定而與微告或第三者發生糾紛時,使用者需負責處理糾紛,不可造成微告任何損失。
有關使用者
第1條 使用者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即視同使用者已同意本規約內容。
第2條 使用註冊
1. 當使用本服務購買微告商品時,須依照微告所規定之方法進行申購。
2. 微告同意1.之申購時,將寄送申購確認電子郵件進行申購確認。
3. 使用者申購商品以信用卡付款時,僅可使用本人名義之信用卡。
4. 當微告認為此申購行為不適時,微告將不允許該當申購。
(1) 申請會員時,以偽造內容申請會員。
(2) 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行為,及其他恐影響本服務之行為。
(3) 損害其他使用者,或微告利益及損害之行為。
(4) 侵害其他使用者,或微告之商標權、著作權、隱私權等其他權利之行為。或恐影響以上權利之行為。
(5) 不法使用電子郵件信箱之行為。
(6) 於本服務不法使用信用卡之行為。
(7) 犯法及危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恐造成其之行為。
(8) 其他微告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對於違反禁止行為所造成的責任依民商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刑法之規定,違反者需負起刑事或民事之賠償責任。
第4條 合約解除
當下列情況發生時,微告不需得到使用者同意,有權解除買賣合約,及取消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資格。
(1) 當違反本規約時。
(2) 當不法使用本服務或有不適當行為等,使用者違反・有關使用者 第3條 (本服務之禁止事項)之相關規定時。
(3) 配送地不明造成商品無法配送時。
(4) 當延遲支付本服務之費用,或不履行其他約定時。
(5) 當使用者指定之發卡公司通知微告無法授權時。
(6) 當使用者的付款能力出現問題,且事實經確實時。
(7) 當商品缺貨或停產,無法出貨時。
第5條 取得資料之管理
經本服務取得之使用者個人資料,需依照微告之規定進行使用、訂正、停止使用、刪除等。
・其他免責事項
1. 關於商品配送,當微告依照使用者所指定之地址配送其申購之商品,則視為落實義務。
2. 當微告有義務聯絡使用者時,須以其註冊之電子郵件與其聯絡。當信件送出時,敝公司視為落實義務。
3. 微告對使用者因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之ㄧ切損害恕不負責。
4. 微告依照使用者之註冊內容所處理之ㄧ切事務得以免責。
5. 微告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對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損害、損失、虧損等,不負任何責任。
6. 微告與使用者之間的聯絡方式以電子郵件或電話為原則。
7. 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而對其他使用者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時,該當使用者應負起責任及費用解決,微告不負ㄧ切責任。
8. 關於使用本服務時,若有本規約無法解決之問題發生時,微告與使用者雙方皆須有誠意和談,儘快解決問題。
9. 當因使用本服務而有訴訟之必要時,應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管轄法院。
10. 當使用者有款項未付,或因其他違反本規約行為而導致損害賠償義務發生,微告需聘請律師時,律師依其收費表所收取之費用,將由使用者負擔。